谢富裕律师
谢富裕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专职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8-0880-5110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深圳律师 > 罗湖区律师 > 谢富裕律师 > 亲办案例

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的共性

作者:谢富裕  更新时间 : 2017-12-25  浏览量:659

案件导读:

出于某考虑,有些商业秘密权人会将相关技术信息申请专利,以寻求强有力的专利保护。实际上专利保护或使相关信息成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这两种方式虽然有很大的区别,但其中不乏许多共性,本文就主要说说这两者的共性。

基本案情:

2007年5月28日,任某某、陈某某作为甲方与王甲、被告侯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合资注册原告S公司,双方参与人员均应承担保密条约约定的保密义务。双方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08年10月,S公司的氧化锆晶体纤维的中试优化及产业化被浙江省科技厅列为浙江省2008第二批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化主题项目计划。且于2009年1月15日,获得了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同意项目备案通知书。

其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氧化锆晶体纤维的制备方法和氧化锆陶瓷纤维板的制备方法提供给XX大学,XX大学就该两种制备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且其中之一的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其申请人为XX大学,发明人为侯某某、李乙

法院判决:

一、被告侯某某赔偿原告绍兴市S公司损失8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S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有机会研究开发出一些使用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新产品或技术。对于此类创新的技术和信息,经营者可以选择专利保护或使该相关信息成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实际上,虽然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劣,但同属于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二者具有很多共性。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经营者应当在了解二者共性的情况下,再细究其区别,然后依据自身具体的需求,选择对自己最为有益的方式保护其在经营过程中研发出来的创新技术和信息。

在探讨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二者之间的共性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这二者的概念:1、商业秘密权是指商业秘密持有人对能为其带来利益的商业秘密所享有的不受时间限制的权利。2、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的权利。

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同属于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二者有很多的共性,尤其是涉及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是技术信息的时候。首先,从保护对象上看,二者的保护对象都是集中在智力成果中的技术信息。在我国,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对象;而商业秘密权中的技术秘密权的保护对象技术秘密。其次,二者都具有一定的专有性特征,都是对世权支配权,权利人可依法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害,知识相关表现方式和内容有所不同。再次二者都具有地域性特征,例如二者都是依法分地域取得和分地域行使的,且都是通过本国法律对之加以确认和保护。

以上内容由谢富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谢富裕律师咨询。

谢富裕律师 专职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手  机:138-0880-511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