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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维权,坚守正义维持原判

作者:谢富裕  更新时间 : 2018-10-10  浏览量:457

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维权,坚守正义维持原判

作者:邱戈龙、谢富裕

导读:人们常说世上没有后悔药,无论是犯下的过失,还是留下的遗憾,都没有办法弥补。然而,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用行动向我们证明: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在被告一审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律所的辩护律师闯过重重难关,成功抗击了控方的上诉,在二审中维持原判,坚守了法律的正义!

意料之外的一审结果

东莞大朗JX电子厂JX五金电子公司一纸状告,向法院起诉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杨某、唐某、郭某、蒋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并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所有损失。一审法庭判决ZJ公司、杨某、郭某、蒋某、唐某立即停止侵犯JX厂JX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原审原告的上述商业秘密从事与原审原告同类业务的经营,直至相关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ZJ公司、杨某郭某、蒋某、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JX厂J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含维权的合理开支及费用)3200000元;驳回JX厂、J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ZJ公司的四位股东慌了,一审判决结果是他们万万想不到的,本以为没什么大事,他们聘请的一审律师以及他们自己都觉得不侵犯他人著作权,该案件在一审举证期限内也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而现在JX公司甚至要再次上诉!

抓住“救命的稻草”

经过朋友的介绍,ZJ公司的股东联系到了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由于时间紧迫,以邱戈龙律师为核心的工作组次日便抵达ZJ公司,以一审判决书为基础对案件展开谈论,分析整个案件。分析案件的过程中,ZJ公司的四位股东意识到当初犯下的错误,与此同时也对长昊律师事务所充满了信心。为了能够在二审当中补救一审犯下的错误,四位股东一致希望长昊律所能够接下案件。经过三天的认真考虑,加上四位股东的电话轰炸战术,邱律师最终答应接下案件。律师都希望能够接下更多的案件,经常不顾实际情况来者不拒。而长昊所的律师们却不同。他们也希望接下很多案件,但是他们从来都是要经过彻底研读案件,深思熟虑后才决定是否去接。这一切都源自于对当事人秉持一颗负责的心!ZJ公司的四位股东对此深表敬意。

攻防结合,全面出击

签下委托代理合同,邱律师马上书写上诉状提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个案件十分被动也是唯一的难点就是: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如何让二审法院接受ZJ公司的证据,如何让法院信服辩方提交的证据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新证据”——律师不怕没证据,就怕有证据却无法使用。

根据委托人的陈述,以邱戈龙律师为核心的长昊律师团队确定了攻防结合的诉讼策略,针对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审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商业秘密的部分,支持委托人计划上诉的主张,主动上诉;针对原审原告提起上诉的部分,寻找证据,积极防御,使原审原告上诉主张不能得逞。

确定难点,逐一突破

确定办案思路之后,邱律师对案件的难点进行分析,逐一突破。

1. 专业鉴定,突破非公知性

2. 保密措施不充分,突破保密性

原审原告主张的第四点技术秘密为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第五点技术秘密为作业指导书中涉及的操作流程及技术指导的相关技术内容。

对此,邱律师提出辩护:(1)原审原告主张的第五点技术秘密作业指导书仅为商业秘密的载体,应纳人第四点的生产工艺流程范围,并不单独成为技术秘密。(2)对原审原告主张的作业指导书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其他书籍或说明书上应有对生产操作使用工具的介绍,这种作业指导和工艺是通用的,不具有非公知性。(3)杨某、郭某、蒋某、唐某并未与原审原告签订保密协议。因此原审原告主张的作业指导书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并不是商业秘密。

3. 公证声明,突破客户来源非法性

4. 供应商证明,与ZJ公司合作情况

原审原告主张的第一点经营秘密为客户Holland公司的相关信息,涉及产品的各项要求、生产及出货要求及联系方式,第二点经营秘密为原审原告供货的供应商信息。

根据原审被告对案件的叙述,针对原审原告主张的客户Holland公司经营信息,邱律师辩驳如下:

客户Holland公司是由香港人作为中介进行介绍而与ZJ联系,主动给ZJ公司下单的,ZJ公司的产品设计、产品质量均优于原审原告,这才是Holland公司愿意与ZJ公司合作的根本原因。Hol-land公司不是原审原告的经营秘密,ZJ公司没有侵犯原审原告Holland公司经营信息。

据原审被告反映,原审被告的供应商与原审原告的供应商根本不同,不存在侵犯原审原告供应商经营秘密的问题。

最终的胜利

本案二审法院,驳回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司法机关称在此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长昊律所的律师展现了他们严密的逻辑性和专业的法学素养,足以让法律界为之骄傲。

虽然ZJ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被支持,但原审原告的上诉请求也没有被支持,在驳斥原审原告的上诉请求方面,也确实给原审原告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对于原审被告能在二审程序中,补充如此之多重量级的证据材料,完全超出了原审原告的预料,由此可见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实力之强。邱律师真诚地提示我们: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上,尤其要注意客观事实并不是都将成为法律事实,只有有证据支持的客观事实才能转化为法律事实;同理,即使是法院最后认定的法律事实,也并非一定是客观事实。对此,在本案以及其他案件都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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