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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的技术信息不等于商业秘密!!!

作者:谢富裕  更新时间 : 2018-01-19  浏览量:694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导读

多数以工业产品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都会拥有部分不对社会公开的技术信息,其中有些甚至是企业为之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根本。然而这种不公开的技术信息就一定是商业秘密吗?请看这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一周某原为原告D公司职员。20002月,周某在D公司工作期间,与邝某、冯某协商合作成立被告二B公司。同年526日,周某伪造辞职证明在烟台市申请注册成立被告二B公司。20001010日,周正式向D公司递交辞职申请。1020日,周与D公司签订辞职协议书。该协议规定,周自调离之日起三年内不准使用D专有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同D公司已开发和生产过的产品;周应该将其保管的技术资料、工艺文件交接给指定人员,并负责保密,不得带走和传到社会。周在离开D公司时,从D公司带走D公司的玻璃模具配方、等大量材料。此后B公司获利为674797.74元。本案中D公司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包括三部分:一、SMDE-88型合金铸铁玻璃模具口模材质,二、SMRI-86型合金铸铁,三、D公司玻璃模具配方及相关的技术参数。

法院判决

一、周某、烟台B公司立即停止对烟台D公司的“SMDE-88型合金铸铁”配方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即将有关该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立即返还,并不得使用、泄露该商业秘密;

二、驳回烟台D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90元,由烟台D公司承担10290元,周某、烟台B公司承担2000元。鉴定费用18000元,由烟台B公司承担15000元,周某、烟台B承担3000元;

三、周某和烟台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赔偿烟台D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

四、驳回烟台D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三部分商业秘密,仅有第一部分即SMDE-88型合金铸铁玻璃模具口模材质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另外两部分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并未将SMRI-86型合金铸铁与D公司玻璃模具配方及相关的技术参数认定为烟台D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主要原因就是D公司仅能证明这两部分信息只是D公司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并未对其应当符合的商业的其他三个特性做出证明。

认定某一信息材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该从商业秘密的四个特有特征入手,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型、实用性与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本案中,D公司主张“非公知技术”就是“商业秘密”是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其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如过该信息是社会大众都可以知悉的,则其无法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但并非所有的“非公知技术”均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其还应具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条件本案中的原告D公司就是无法证明这些条件,故其有关商业秘密的主张仅被法院支持了三分之一。

因此不公开的技术信息并非等同于商业秘密,企业在处理区别于一般资料文件的重要信息资料时,想要使其成为商业秘密,除了不将其向社会公开外,还要使其具备有上文所述的商业秘密的另外三个特性,尤其是要做好保护措施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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